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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1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淄博恒大泛华置业有限公司与刘萌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恒大泛华置业有限公司,刘萌萌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1998号原告:淄博恒大泛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张周路7号甲7。法定代表人:谈朝晖,董事长。被告:刘萌萌。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恒大泛华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萌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淄博恒大泛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35元,由原告淄博恒大泛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丽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