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蒸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董哲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哲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衡蒸刑初字第11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哲文,男,1991年8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小学文化,无业。2010年6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6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常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3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以衡蒸检公诉刑诉(2015)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哲文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靖、文思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哲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董哲文伙同吴某某、陈某某(在逃)、“阿华”等人商议一起到衡阳市区偷东西,当天18时30分许,董哲文伙同吴某某等人乘坐彭三标(另案处理)租到的一台小汽车从常宁市开车至衡阳市区,之后被告人董哲文与陈某某一组来到衡阳市蒸湘区陆府酒楼。被告人董哲文与陈某某进入酒楼内,由被告人董哲文望风,陈某某动手将坐在酒楼吃饭的被害人肖万春放在椅子上的提包拿走,包内装有16800元现金和身份证、驾驶证等物品。被告人董哲文供述其分得现金2200元,己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董哲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及辨认笔录、被告人董哲文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哲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己构成盗窃罪。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哲文犯盗窃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董哲文在盗窃中负责望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董哲文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董哲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董哲文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董哲文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哲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16年6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将效后三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管 毅审 判 员 聂 伟人民陪审员 蒋海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夏 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