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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执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蒋林与蒋庆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林,蒋庆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执字第652号申请执行人蒋林。委托代理人曹永喜,句容市后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蒋庆海。申请执行人蒋林与被执行人蒋庆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句后民初字第0977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5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并申请要求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执行,故本案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潘 玮审判员 戴遐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子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