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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开民初字第00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扬开民初字第00760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周永林,扬州市邗江区天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离婚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星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后双方于1995年4月22日按当地风俗举办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双方婚后生一女,名王雯君,现年21岁,现就读于南京金陵科技学院,未能独立生活。原被告于××××年××月××日在仪征市古井乡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家庭琐事常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全部抚育费用;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辩称:如果离婚,前提是先将共同居住的房产过户到我名下,我再给她70万元,否则免谈。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1995年农历4月22日举办结婚仪式,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在仪征市古井乡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年××月××日双方生一女,取名王雯君,现就读于南京金陵科技学院。位于扬州市开发区新港名兴花园9幢205室房屋系原被告婚后购置,现原被告均居住在该房屋中。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系合法的婚姻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结婚多年,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为搞好家庭生活均付出了一定的努力。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双方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本着互敬互爱、互谅互让的原则,双方还是可以和好如初。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帐号:11×××57)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员  梁星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刘 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