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民辖终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祖山与高密市晟龙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勇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密市晟龙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勇,王祖山,莱州市晟龙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民辖终字第1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密市晟龙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祖山。原审被告莱州市晟龙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人高密市晟龙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勇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21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被上诉人为了规避管辖,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两上诉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由莱州市人民法院管辖。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为莱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涉案土地位于高密市,即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高密市,高密市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就本案享有管辖权。被上诉人到高密市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序滨代理审判员 王 斌代理审判员 吴玉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