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张书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541号原告XX,女,1983年7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81198307175506,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市安吉镇黄家坡138号。委托代理人李永健,江苏田湾(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书生,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7510050036,汉族,住东海县阳光清华园A2四单元1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张书生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龚淑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方安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