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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张书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541号原告XX,女,1983年7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81198307175506,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市安吉镇黄家坡138号。委托代理人李永健,江苏田湾(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书生,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7510050036,汉族,住东海县阳光清华园A2四单元1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张书生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龚淑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方安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