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28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与珠海市一德石化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2868-1号申请执行人: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王继宁。被执行人:珠海市一德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珠海港F区。法定代表人:谭华孟,总经理。关于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与珠海市一德石化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2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珠海市一德石化有限公司在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珠中法执字第91号案件的应收执行款人民币15021.7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曹秀珊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