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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石民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盛永乔与荣成市斥山街道办事处盛家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永乔,荣成市斥山街道办事处盛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石民初字第407号原告盛永乔。委托代理人盛昭波。被告荣成市斥山街道办事处盛家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永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穆海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