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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苏玉与高新亮、赵成长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苏玉,高新亮,赵成长,廖维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758号申请执行人陈苏玉。被执行人高新亮。被执行人赵成长。被执行人廖维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苏玉与被执行人高新亮、赵成长、廖维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高新亮、赵成长、廖维管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高新亮交纳执行款16万元及利息;2、被执行人赵成长、廖维管对上述款项承担连保证责任;3、负担本案诉讼费3500元,申请执行费23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仅有小额存款或无存款记录;本院在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房屋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高新亮、赵成长、廖维管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高新亮、赵成长、廖维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高新亮、赵成长、廖维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7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王作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黄佳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