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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黄福全与韦儒广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623号申请执行人黄福全。被执行人韦儒广(又名韦广)。申请执行人黄福全与被执行人韦儒广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中民一终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黄福全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韦儒广支付款项284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65元,执行费698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韦儒广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白沙大道支行帐号帐户内有存款人民币75135.28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扣划被执行人韦儒广在该帐户的存款清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韦儒广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白沙大道支行帐号帐户的存款人民币60000元,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黄捷审判员刘峻志审判员李圣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池桂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