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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何峰、张超与张超、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峰,张超,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718号原告:何峰。委托代理人:江凯。被告:张超。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代表人:于杭景。委托代理人:邵旱雨。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峰与被告张超、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峰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何峰负担。审 判 员 赖黎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陆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