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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执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周立志与白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238号申请执行人周立志,住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被执行人白虎,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关于周立志与白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2014)右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白虎逾期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周立志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催告,被执行人白虎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我院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白虎存款收入人民币5,41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右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军审判员 赵大勇审判员 吴秀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凤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