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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二初字第03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张百秋与平罗街道新安村村民委员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百秋,沈阳市于洪区平罗街道新安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03878号原告:张百秋,男,汉族,1968年4月19日出生,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沈阳市于洪区平罗街道新安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发表人:姚云波,系村主任。原告张百秋诉被告沈阳市于洪区平罗街道新安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彦艳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百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百秋承担。审判员  王彦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