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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开民初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金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开民初字第00157号原告金某。委托代理人陈建东,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英,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甲。原告金某诉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戴卫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某诉称: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黄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黄某乙,现已成年。当事人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因生活琐事双方经常争吵,后夫妻分居。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金某与黄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戴卫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邵雪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