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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初字第04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吴小钰与陈常林,邬忠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钰,陈常林,邬忠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4184号原告吴小钰,女,生于1983年,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陈常林,男,生于1968年,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邬忠碧,女,生于1970年,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吴小钰与被告陈常林、邬忠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陈常林、邬忠碧应诉。原告亦不能另行向本院提供被告陈常林、邬忠碧的准确送达地址,亦未提交其他依据以便本院依法以其他方式送达,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陈常林、邬忠碧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小钰的起诉。原告吴小钰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小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