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5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仁君与被执行人金官俊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仁君,金官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565-1号申请执行人张仁君,男,1971年7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长白路。被执行人金官俊,男1971年11月29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张仁君与被执行人金官俊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延民初字第44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还款本金20000元;2、案件受理费150元;3、执行费202.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延民初字第44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铁执行员 车秀英执行员 李俊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永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