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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初字第4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谢明与蒋亿、蒋礼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明,蒋亿,蒋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4003号原告谢明,男,197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XX、李宇龙,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亿,男,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蒋礼,女,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告谢明诉被告蒋亿、蒋礼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清平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宇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亿、蒋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明诉称,被告蒋亿分别于2013月12月15日向原告借款64800元,2014年1月5日向原告借款54000元。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归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均推诿,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应为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故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188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被告蒋亿、蒋礼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在双流县华阳开办宾利洗车场期间因需资金周转,被告蒋亿于2013月12月15日向原告借款64800元,2014年1月5日向原告借款54000元,并分别向原告出具借条各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收借款未果,故原告起诉来院。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举出的被告书写的借条原件二张、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该清偿。本案被告蒋亿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了118800元的借条,被告蒋亿向原告借款1188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蒋亿应当承担偿还责任。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债务产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蒋礼应该承担偿还责任,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188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亿、蒋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谢明借款118800元,并从2015年5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8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由被告蒋亿、蒋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清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春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