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胡青与深圳伟特电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青,深圳伟特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694号原告胡青,男,汉族,身份证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丁司垱镇桥北街。被告深圳伟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X。法定代表人邵永涛。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胡青诉被告深圳伟特电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青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青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9元,由原告胡青承担。审判员 廖海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官玉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