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执字第006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姜时志诉张合群欠款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时志,张合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657-1号申请执行人姜时志。被执行人张合群。本院(2015)鄂枣阳熊民督初字第00001号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后,张合群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姜时志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张合群在银行的存款20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智勇审判员 张军鹰审判员 肖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