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浒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原告杨丽玉诉被告徐友福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徐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浒民初字第73号原告杨XX被告徐XX原告杨XX诉被告徐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长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被告徐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结婚30余年,共生育两男两女均已成家立业。原告含辛茹苦把小孩拉扯大,吃尽苦头。被告却对原告冷酷无情,任意打骂、侮辱。原告忍辱负重,不予计较,对被告关心备注,被告三次被毒蛇咬伤,原告日夜服侍,寸步不离。而当原告生病时,被告却不理睬,认为原告是在装病,原告在被告心中成为眼中钉,肉中刺。被告把钱都藏起来,不让原告经手。并把原告赶出家门。原告无奈只能到小儿子家住,被告还不放过原告,到儿子家打原告。被告毫无人情,这些年一直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的可能,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徐XX答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我打她。且这些年家里的钱全被原告拿走了,夫妻感情不好还会让她管钱?经审理查明,原告杨XX与被告徐XX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两男两女,现均已成年。以上事实有浒湾镇中洲村证明一份、户口簿两份及原被告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事实婚姻,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杨XX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原、被告结婚至今已近四十多年,有相当的感情基础。所生子女均已成家,原被告作为家长更应妥善经营婚姻,以作为年轻夫妻的榜样。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应该加强沟通,发生争议后,双方应互谅互让,各自改正缺点,承担起对婚姻、家庭的责任,珍惜夫妻感情,夫妻关系有重归于好的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XX与被告徐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XX承担。如不服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长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伦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