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法执字第7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刘召国、吴祥术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召国,吴祥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786-1号移交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刘召国,男,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身份证号码:×××6233。被执行人吴祥术,男,土家族,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身份证号码:×××5318。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召国、吴祥术犯盗窃罪(未遂),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已作出(2015)惠阳法刑二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刘召国犯盗窃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二、吴祥术犯盗窃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该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执行局移送执行,要求追缴刘召国、吴祥术罚金各1000元,上缴国库。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惠阳法执字第786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召国、吴祥术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各缴纳罚金1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刘召国于2015年6月15日交来执行款1050元,被执行人吴祥术逾期未履行。本院经向金融、房地产、车辆管理等职能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吴祥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8月10日,本院作出(2015)惠阳法执字第786-1号执行决定将被执行人吴祥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院经向金融、房地产、车辆管理等职能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吴祥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吴祥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此,应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刘召国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阳法执字第786号案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吴祥术有具体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醒非审判员 钟新华审判员 黄智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立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