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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雷某与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727号原告雷某,居民。被告邱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诉被告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雷某负担。审判员陈雪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李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