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1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继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546号原告马某某,女,1996年XX月XX日生,汉族,学生,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前房身村,身份证号码2207241996XXXX1048。被告马某某,男,1972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前房身村,身份证号码2223031972XXXX2823。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继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马某某继承权纠纷一案。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轶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