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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1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继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546号原告马某某,女,1996年XX月XX日生,汉族,学生,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前房身村,身份证号码2207241996XXXX1048。被告马某某,男,1972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前房身村,身份证号码2223031972XXXX2823。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继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马某某继承权纠纷一案。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轶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