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青铜峡市利农农资经销部与张小萍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铜峡市利农农资经销部,张小萍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初字第1159号原告:青铜峡市利农农资经销部,住所地青铜峡市大坝镇沙庙村4队。经营者:沙占军,男,1975年4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委托代理人:荣海东,宁夏韩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小萍(又名张晓萍),女,1974年6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青铜峡市。原告青铜峡市利农农资经销部与被告张小萍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刘丽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荣海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青铜峡市利农农资经销部经销化肥等农资产品,经营者为沙占军。被告购买原告化肥,下欠1.7万元化肥款未付,并于2011年12月28日给原告出具欠款欠据1张。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化肥款1.7元及利息2000元(按照信用合作社同期贷款利率自2012年1月28日计算至起诉之日,超过2000元,主张2000元),合计1.9万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原告提交欠款欠据1张,以证实被告尚欠化肥价款1.7万元。被告张小萍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经核,原告提交的欠款欠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特征,属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沙占军系原告青铜峡市利农农资经销部的经营者。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化肥尚欠价款1.7万元,并于2011年12月28日给原告出具欠款欠据1张,载明“今欠到沙占军化肥款17000元,合计金额(大写)壹万柒仟元整。欠款人张晓萍”该款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将标的物提供给被告,被告应在收到标的物时支付价款。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价款的诉讼请求成立。原告主张的利息实质是资金被占用的损失,双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可以中国人民银行一至五年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年利率5.5%自2012年1月28日计算至2015年6月30日止(17000元×5.5%×3年5个月),即3194.58元。原告主张2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小萍支付原告青铜峡市利农农资经销部化肥款17000元、利息2000元,合计19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元,由被告张小萍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审判员 刘丽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程慧静(2015)青民初字第1159号民事判决书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