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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吉林与宋玉琴、于祥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233号申请执行人刘吉林,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宋玉琴,女,195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青岛市人。被执行人于祥德,男,198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青岛市人。申请执行人刘吉林与被执行人宋玉琴、于祥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的(2014)西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审结,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910元及办理位于莱西市香港路东天津路北紫荆城XX单元X层XXX户(房权证号为:X**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手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0日向莱西市国土资源管理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至此,(2015)西执字第233号执行案件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5)西执字第233号执行案件所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宫良基审判员  高培峰审判员  任永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宗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