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终字第2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周怀启因与被上诉人周明先赡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怀启,周明先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终字第21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怀启,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志华,男,汉族。系周怀启之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明先,汉族。系周怀启之子。上诉人周怀启因与被上诉人周明先赡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5)老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怀启于2015年8月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怀启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怀启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周怀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庆刚审 判 员 索如意代审判员 赵淑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