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昌执字第7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隆昌县支行申请执行李良英、黄金华、黄强、罗庆相、李文杰金融借款纠纷案(2015)隆昌执字第76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行,李良英,黄金华,黄强,罗庆相,李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昌执字第76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行,住所地隆昌县古湖街道顺河街72号。组织机构代码:90690542-0负责人:罗中辉行长被执行人李良英,女,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被执行人黄金华,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被执行人黄强,男,1988年5月4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被执行人罗庆相,男,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富顺县人。被执行人李文杰,女,198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隆昌县公证处作出的(2014)隆证字第39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公证书和(2015)隆证字第1415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7年16日立案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行申请执行李良英、黄金华、黄强、罗庆相、李文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在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的同时,可采取强制措施。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良英所有的已作贷款抵押的坐落于隆昌县房屋1套[面积145.95平方米;二、查封被执行人黄金华所有的已作李良英贷款抵押的坐落于隆昌县的营业房;三、查封被执行人黄强所有的已用作李良英贷款抵押的坐落于隆昌县营业房;四、查封被执行人罗庆相、李文杰所有的已用作李良英贷款抵押的坐落于隆昌县的住房1套;五、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六、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李良英、黄金华、黄强、罗庆相、李文杰所有的上述房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力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