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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4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杨国民与王辉、王洪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民,王辉,王洪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4226号原告杨国民。委托代理人龚怀侠,河南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辉,成年。被告王洪义,成年。原告杨国民(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王辉、王洪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启昱审 判 员  许朝军人民陪审员  史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盛梦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