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丛执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耿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丛执字第514号申请执行人耿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耿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现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丛民执字第51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继军审判员 刘冠军审判员 李道方二○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王红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