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悟刑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卢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大悟刑初字第00077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务农。2015年3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4月15日被批准逮捕,同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以悟检公诉刑诉(201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决定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红玲、刘汉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月12日凌晨,被告人卢某伙同蒋俊鹏、杨正兵、李国斌(均已判刑)等人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鄂A×××××号东风小康面包车至大悟县宣化店镇迎宾大道郑某的建房工地,盗得各型号钢筋128根、扣件15个、3千瓦电机2台、石油沥青毡4卷。郑某发现后当即报警,被告人卢某遂逃离现场。上述被盗物品均被追回,并退还失主郑某。经大悟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881元。2015年3月24日被告人卢某被大悟县公安局河口派出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大悟县公安局宣化派出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被害人郑某出具的领条复印件、被害人郑某指认被盗物品及被盗地点现场照片4张、同案犯蒋俊鹏指认作案所用车辆、盗窃所得物品照片复印件1张、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2012)鄂大悟刑初字第00079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卢某的户籍信息、大悟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人程某的证言;失主郑某的陈述;同案犯李国斌、杨正兵、蒋俊鹏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的供述与辩解;大悟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悟价鉴证字(2012)026号价格鉴定书;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大悟县综治委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告人卢某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调查,认为卢某在犯罪前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且卢某所在社区愿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范围进行帮教监管,河口司法所建议对卢某适用非监禁刑。公诉机关对该建议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所盗物品已被全部追回,退还失主,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卢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被告人卢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毛光荣审 判 员 付北成代理审判员 刘建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柯莉琴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