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赵超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超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586号罪犯赵超,男,1956年8月13日出生于江苏省南通市,汉族,大学文化,捕前系南平市城乡规划局局长。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七监区二十分监区服刑。本院于2008年2月3日作出(2007)南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超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赵超受贿所得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3日作出(2008)闽刑终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一、维持本院(2007)南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赵超定罪和追缴上诉人受贿犯罪所得的判决;二、以上诉人赵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十万元。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4月11日以(2011)南刑执字第5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又于2013年7月18日以(2013)南刑执字第11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伯东,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指派民警周雄才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赵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超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2013、2014年度均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3年5月至2015年3月累计获达标分18.6分。履行财产刑9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行政没收款收据,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及有关单位的相关证明等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8.6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7年2月2日至2017年8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人民陪审员 叶盛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