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4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重庆市和亨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贺新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和亨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贺新文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4109号原告重庆市和亨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0号西部国际汽车城二号楼2229室。法定代表人周菊芳,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泯江,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巴南区江盛街42号附4号,公民身份号码500384198403104014。被告贺新文,男,198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龙桥乡阳坝村13组35号,公民身份号码500236198609296190。本院在审理重庆市和亨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贺新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和亨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和亨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和亨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元,由原告重庆市和亨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 喻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朱荣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