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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一初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新疆金天山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金天山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一初字第754号阿勒泰市阿苇滩镇和谐农牧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阿勒泰市。法定代表人刘纪山,合作社理事长。被告新疆金天山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昌吉州。法定代表人李祖新,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靖,男,汉族,1967年3月1日出生,新疆金天山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住昌吉市。委托代理人罗良俊,新疆农林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阿勒泰市阿苇滩镇和谐农牧业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新疆金天山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阿勒泰市阿苇滩镇和谐农牧业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勒泰市阿苇滩镇和谐农牧业专业合作社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勒泰市阿苇滩镇和谐农牧业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计算1140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张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