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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新法民一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欧某某与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新法民一初字第131号原告欧某某,女,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新兴县。委托代理人李新林,广东来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楚腾,男,广东来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陈某某,男,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欧某某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预交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400元,由原告欧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曹国剑代理审判员  余洁玲人民陪审员  叶晓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黄永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