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沭胡民初字第00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朱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胡民初字第00776号原告朱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周昊焱,沭阳县胡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长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蒋 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