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刑公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周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公初字第8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甲,吉林省四平市人,户籍地四平市。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15年5月7日被四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5月13日由四平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7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公诉刑诉(201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兆琼、姜海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甲于2009年1月1日将位于四平市铁东区石岭镇郭家村西沟面积为0.68公顷的集体宜林地承包,并与四平市铁东区石岭镇郭家村签订了《集体宜林地承包合同》,期限为50年。后被告人周某甲于2014年4月至2015年4月间,在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在自己所承包的宜林地及四平市铁东区石岭镇郭家村小房西沟集体宜林地内种植农作物玉米,同时喷洒农药,致使该林地原有地貌已完全改变,原有植被严重破坏。经鉴定,经用GPS测量并由周某甲指认边界,被侵占林地耕种玉米总面积19.61亩(13058平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周某甲归案情况说明、侵占林地勘测图、位置图、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查封决定书、查封清单、发还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四平市铁东区农林水利局《对周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的技术鉴定意见》、公民户籍信息证明、破案经过情况说明、梨树县集体林、宜林地转让承包合同书复印件、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证人王某某、韩某某、张某甲、于某某、张某乙、周某乙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破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百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孙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