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02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崔文花诉毛玉学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02000号原告:崔某某,女,汉族,住敦化市。被告:毛某某,男,汉族,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的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费50元,共计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骆静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高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