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民初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菏泽市牡丹区北城办事处河东社区薛楼第一村民小组与李新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市牡丹区北城办事处河东社区薛楼第一村民小组,李新刚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1601号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北城办事处河东社区薛楼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付东景。职务:村民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乔广松,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新刚。委托代理人:王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北城办事处河东社区薛楼第一村民小组与被告李新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北城办事处河东社区薛楼第一村民小组于2015年8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北城办事处河东社区薛楼第一村民小组的撤诉申请不侵害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北城办事处河东社区薛楼第��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76元,减半收取1888元,由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北城办事处河东社区薛楼第一村民小组负担。审 判 长 佀同猛代理审判员 彭淑英人民陪审员 付长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曹 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