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民二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陈骁与石淑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骁,石淑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二初字第776号原告陈骁,1973年4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告石淑珍,1957年9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骁与被告石淑珍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骁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骁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陈骁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应退还原告陈骁25元),由原告陈骁负担。审 判 长 董益峰代理审判员 刘兆兴人民陪审员 康轶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付庆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