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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民二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陈骁与石淑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骁,石淑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二初字第776号原告陈骁,1973年4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告石淑珍,1957年9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骁与被告石淑珍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骁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骁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陈骁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应退还原告陈骁25元),由原告陈骁负担。审 判 长  董益峰代理审判员  刘兆兴人民陪审员  康轶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付庆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