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4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黄建和与王文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和,王文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4062号原告:黄建和。委托代理人:汪跃群。被告:王文彬。原告黄建和与被告王文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7600元及逾期利息6783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在庭审中,原告将诉请中的利息部分变更为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原告黄建和及其委托代理人汪跃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文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曾多次向原告购买塑料粒子。2013年11月2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黄建和货款肆万柒仟陆佰元正(¥47600元正)”。嗣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文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建和货款476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495元,由被告王文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祝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育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