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初字第12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侯某与蒋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蒋某,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1292-1号原告侯某。被告蒋某。被告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关于原告侯某与被告蒋某、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侯某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蒋某在鱼台县法院的过付款88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侯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蒋某在鱼台县法院的过付款88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大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郭环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