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赵元林与袁文、阳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元林,袁文,阳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赵元林,农民。被执行人袁文,农民。被执行人阳雪,农民。申请人赵元林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初字第165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袁文、阳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58000元及利息(另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85元、执行费387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袁文、阳雪所有在贵港市荷城路1102号(阳关都市)9幢1-301号商品房,贵港市港北区人��法院正进行评估、拍卖,申请人已经向该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经查其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平民初字第16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胜炎审判员 陈伟强审判员 黄桂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枢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