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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左民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2015)左民保字第9-1号申请人张小庆与被申请人杨花庆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小庆,杨花(华)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保字第9-1号申请人张小庆,男,1953年3月22日生,汉族,左权县人。被申请人杨花(华)庆,男,1971年1月18日生,汉族,左权县人。申请人张小庆因与被申请人杨花庆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花庆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左权支行的存款13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张小庆已提供其本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左权支行的存单四支,金额130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小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杨花(华)庆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左权支行的存款十三万元。(如账户上的金额不足十三万元,将账户上的所有金额全部冻结。)二、冻结申请人张小庆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左权支行存单四支,金额十三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献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