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吕华山与夏加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华山,夏加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初字第1159号原告吕华山。委托代理人谢平,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加喜。原告吕华山与被告夏加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凌琎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3日、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华山及其委托代理人谢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加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华山诉称:原告于2012年10月10日向盛月娥、沈雪东租用位于常州市兰陵尚品花园23-12号商铺进行饭店经营,后原告经盛月娥、沈雪东同意将所租以上商铺转租给被告。被告于2013年10月23日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吕华山兰陵尚品23-12号商铺转让费叁万肆仟元整(¥34000),2014年2月10日前必须付清。欠款人:夏加喜,见证人:沈雪东。2013年10月23日”。原告按约把商铺交付被告,但被告并未按约支付转让费。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34000元,并支付此款自2014年2月11日起至起诉日止的利息2550元,共计3655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夏加喜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盛月娥、沈雪东(作为甲方)、吕华山(作为乙方)与夏加喜(作为丙方)签订《协议》,约定“甲方2012年10月10日将位于兰陵尚品花园23-12号商铺作为商业用途出租给乙方进行饭店经营,租赁期为五年。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将该房屋转租给丙方,现因乙方与丙方均未按期向甲方支付租金,三方就房屋租赁产生的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五年期租赁合同解除;二、乙方与丙方签订的转租合同解除;三、……丙方应在2014年2月10日前一次性缴纳续租年租金人民币九万(续租时与甲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或进行转租(转租后的租赁合同由甲方直接与承租方签订,租金由甲方收取,转让费由乙方与丙方协商处理)……六、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向商铺所在地天宁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针对《协议》所述转让费,2013年10月23日,夏加喜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吕华山兰陵尚品23-12号商铺,转让费叁万肆仟元整(¥34000)于2014年2月10日前必须付清。欠款人:夏加喜,见证人:沈雪东”。庭审中,吕华山明确,由于其在承租涉案房屋时,对房屋进行了装饰装修,并在涉案房屋内留有设备,夏加喜承租该房屋的同时受让了上述装饰装修及设备,故产生转让费。《协议》、《欠条》签订后,夏加喜使用涉案房屋经营饭店,但未向吕华山支付转让费。在庭审中,吕华山明确诉讼请求中利息计算方式为:根据应付款项34000元,从2014年2月11日起至2015年5月11日止计1.25年,按6%的年利率计算利息,即34000元*6%*1.25年=2550元。上述事实,有《协议》、《欠条》、原告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中的转让费是指吕华山承租涉案房屋后因装饰装修、购置设备而支付的费用,因其在承租期限未到期时将涉案房屋转租与夏加喜,夏加喜因此而受益所应当承担的费用,基于吕华山对涉案房屋的实际添附,其有权在转租时对其添附部分在夏加喜受益时要求支付一定费用。出租人盛月娥、沈雪东与夏加喜、吕华山签订的《协议》解除了夏加喜、吕华山的转租合同关系,由夏加喜直接与盛月娥、沈雪东建立租赁关系,并约定夏加喜、吕华山协商转让费。签订该《协议》时,夏加喜尚欠吕华山34000元转租费未予支付,有《欠条》及吕华山陈述证明。对于吕华山所主张的利息,其计算方法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本院予以采纳。夏加喜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夏加喜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吕华山支付欠款34000元及利息2550元,共计365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4元,减半收取357元,由夏加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凌琎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徐 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