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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法执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杨莉与张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莉,张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法执字第00212号申请执行人杨莉。被执行人张耀。关于杨莉与张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襄州民四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耀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莉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杨莉书面同意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襄州民四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正军审判员  许华兵审判员  张襄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段军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