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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4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4353号原告刘某某,女,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赵俊智,重庆市涪陵区敦仁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袁兴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冷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