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三终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刘仁成与瓦房店市泡崖乡长山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瓦房店市泡崖乡长山村民委员会,刘仁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三终字第9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瓦房店市泡崖乡长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瓦房店市泡崖乡长山村。负责人:唐运财,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丽娟,辽宁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仁成。上诉人瓦房店市泡崖乡长山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胡天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4)瓦民初字第3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瓦房店市泡崖乡长山村民委员会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瓦房店市泡崖乡长山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瓦房店市泡崖乡长山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瓦房店市泡崖乡长山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丽明审判员 宁 宁审判员 王慧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月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