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民初字第2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诸暨利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丽庆与朱丽庆、钱建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民初字第2548号原告:诸暨利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军刚。委托代理人:王俊芹。被告:朱丽庆。被告:钱建斌。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利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丽庆、钱建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分别于2015年7月1日、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丽庆、钱建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诸暨利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朱丽庆、钱建斌的起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利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诸暨利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何汝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