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执字第00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臧淑贞与宿州市时村中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淑贞,宿州市时村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00508号申请执行人:臧淑贞,女。被执行人:宿州市时村中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3863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宿州市时村中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宿州市时村中学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士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祝干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