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昌中民监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黄永富与湖北六粮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黄永富,湖北六粮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民监字第00013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黄永富。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湖北六粮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宜兵。申请再审人黄永富因与被申请人湖北六粮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当阳市人民法院(2012)鄂当阳民初字第01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黄永富以拟申请执行为由,于2015年7月30日自愿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黄永富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永富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正强审判员 朱志敏审判员 李济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向恒逐